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学科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培养贯彻以人为本,培养和使用并重,科研一线铸人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适度扩大规模。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科协、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房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人事处。
第五条同时成立校博士后工作专家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主任,人事处处长任副主任,部分流动站所在学院的院长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第六条实行学校、设站单位、合作导师三级管理机制。校博士后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设有流动站的二级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主管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合作导师承担博士后的具体培养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对于多个二级单位共建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的专业可招收博士后。各流动站所在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自行制定招收博士后的学术基准。
第九条招收类型
(一)流动站单独招收: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单独招收博士后进站身份有统招博士、外单位委托培养、本校教师、外籍博士等。
(二)师资博士后模式招收:指为了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新进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进站做博士后。
(三)联合招收:指全国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湖南省博士后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十条申请博士后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
(二)除本校与工作站联合培养的企业博士后外,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硕、博均为本校学历的博士后申请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本校博士后,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做博士后研究者,需由合作导师指导小组组长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资助,以保障科研的正常进行;该类型博士后不享受校内科研经费资助,但可申请校外各类基金。
第十一条各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我校博士后进站申办程序(见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报校博士后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招收四批博士后人员,每批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进站报到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
第四章博士后合作导师及职责
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必须有明确的以合作导师为组长的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3—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的专家组成,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指导小组由企业工作站专家及流动站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的教学科研人员方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合作导师做为组长每年招收博士后不超过2名,超过数量时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进行学科内调剂。
第十五条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报告会,负责审查博士后人员的研究计划并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合作导师负责指导并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监 管博士后人员科研道德和具体学术行为。
第五章 研究期限
第十七条博士后人员一般在站工作时限为二年,根据需要可延长一年。我校博士后人员工作时限最长为三年,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限不能少于21个月。
第十八条满两年,需要延期一年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博管办审批同意后,由校博管办报省博管办审批,否则在三个月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六章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博士后进站后即与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合作导师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见附件3)。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合作导师指导小组全体成员对博士后研究项目进行集中讨论和审核,报告会在流动站所在学院进行,开题报告会时间、地点、简要内容需提前在校博士后网站进行公告,开题后将《开题审核表》、《开题报告书》交校博士后办公室备案,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启动校内博士后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进站满一年后,学校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每年分两批集中进行,受理中期考核的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0日、10月20日,中期考核结果网上公布时间为5月、11月。
第二十二条中期及出站考核由合作导师及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签字后提交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学校按《买球的app排行榜前十名推荐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及科研经费申请细则》(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进行博士后中期、出站考核评定。
第二十三条中期考核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可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考核结果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与博士后科研经费挂钩。出站考核时间为每名博士后出站前进行,分别受理。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研究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均须同时署名作者博士后身份及流动站所在单位,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买球的app排行榜前十名推荐(企业博士后成果署名按校企联合培养协议(见附件5)执行)。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出站前1个月内进行出站报告,各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出站报告会,对博士后的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对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评定,通过后按本校博士后出站申办程序(见附件6)准备相关材料,报校博士后办公室进行出站审批。出站报告会由5—7名同行专家参加,其中至少1名校外同领域专家并作为考核小组组长,报告会时间、地点、简要内容需提前在博士后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流动站单独招收博士后、师资博士后,由学校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科研启动费为2万元/人。博士后中期考核后合格后可申请校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申请办法见《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7)。
第二十七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科研经费由合作企业提供,临床医学学科博士后科研经费由临床医院提供。
第二十八条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湖南省各类博士后资助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校给予博士后人员的科研经费补助和在站期间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由校计财处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单设帐户,专款专用。学校可从校外各类经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用于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等活动。各类博士后经费仅限于在站期间使用,出站后各类经费停止使用。
第八章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单独招收的统招身份博士后人员基本工资按人社部、财政部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执行。津贴标准为第一站博士后2万元/人.年,第二站博士后2.5万元/人.年,住房公积金、社会医疗保险按学校职工同等对待,外单位定向培养的博士后岗位津贴按5000元/年。博士后工资、津贴、福利等从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到之日算起,累计发放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一条师资博士后模式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按新进教师待遇执行。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其工资、津贴、福利等经费由所在企业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独招收的统招身份博士后及外单位定向培养博士后住房及配套家具由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博士后凭进站手续单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租用手续。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水、电、气、电话、卫生等费用由博士后人员自负。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等有关事宜,享受我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九章国际交流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短期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同意,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出国(境)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 出国逾期不归者,所在单位及时上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章退站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未按期出站;
(二)出站考核不合格;
(三)经举报查实在学术上弄虚作假;
(四)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五)无故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六)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七)兼职做博士后研究;
(八)出国逾期不归;
(九)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相关待遇。学校不保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关系。
第十一章评估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流动站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制定具体方案。评估后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存在问题的流动站及时给予指导,督促改正;对管理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定期开展校级优秀博士后人员的评选工作。每年按在站人数的5%的评选优秀博士后人员,对获优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 如国家调整有关博士后管理政策,学校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